索引号: 11370613K21218864F/2026-68236 成文日期: 2026-04-08
发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相对人

烟台市儿童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3265531560E

法定代表人

刘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烟莱环罚〔2026〕1号

主要违法事实

向水体排放油类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8

处罚机关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