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13K21218864F/2026-68236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 |
行政相对人 | 烟台市儿童食品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3265531560E |
法定代表人 | 刘楠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烟莱环罚〔2026〕1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向水体排放油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8 |
处罚机关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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