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虎扑足球手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虎扑足球手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莱政办字〔2024〕11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现将《烟台市虎扑足球手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虎扑足球手机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烟台市虎扑足球手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
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时,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实现行政执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尽可能降至最低的目标。
第三条?经济影响评估主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谁评估、谁化解”的原则,由行政执法单位案件承办人进行评估,评估内容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后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交案件承办人实施。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四条?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
(一)围绕合法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评估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企业及其涉案人员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拟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的财物是否为涉案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围绕合理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评估行政执法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充分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等。
(三)围绕可行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涉案人员在企业任职及岗位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查处时机是否合适,是否存在重大矛盾风险隐患。对于关键岗位涉案人员是否可迟办缓办,是否会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项目搁浅和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
(四)围绕可控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评估行政执法是否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影响,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是否会引发社会舆论,是否充分考虑涉事群体利益,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已列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事项;
(五)可能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
(六)可能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七)可能影响本地区域金融稳定;
(八)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情形。
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存在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经过行政执法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不列入经济影响评估范围之列。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并将相关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佐证材料附卷。
第七条?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单位应在行政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经济影响。
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对涉案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是否在年度检查计划之内;是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情况。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基础上,充分评估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对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涉企行政许可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是否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是否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如延期许可对企业的开办、生产经营影响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听证、做出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要充分分析、评估具体行政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经济影响,充分保护企业的知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作出有效的防范和处理,降低行政处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要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对确有证据证明企业并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违法行为超过追罚时效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新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除外。
在对企业家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可以适用非人身罚的,尽量处以非人身罚。
办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行政处罚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处罚决定前是否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是否符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符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条件的是否采取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行政强制前,要对实施行政强制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因行政强制的不当实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对实施行政强制的必要性要进行充分论证,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企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一般不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可以依法采取“活封”“活扣”等对企业影响较小的行政强制措施,拟采取“活封”“活扣”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严禁超标的或者重复查封、冻结企业财产。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在对企业具体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涉案企业家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可能产生一定程度负面经济影响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依法酌情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对企业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依法立即解除。
办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实施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实施行政强制是否会导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是否会导致企业资产、资金重大损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骨干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会直接造成涉案企业关键生产经营环节无法运行或重大项目无法推进等。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企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因案施策,充分发挥执行协议、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制度的作用,减少行政强制执行对企业的影响。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依法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时,要重点评估可能对涉案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不当公开行为给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方式进行。
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可能因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相关企业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涉案企业或利害关系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评估后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准许的决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撤回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的范围、事项、主体、流程等。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经济影响评估领导小组和经济影响评估人才专家库,优化经济影响评估领导体系,确定经济影响评估事项联系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障经济影响评估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强化执法流程节点监控,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优化审批流程,努力压缩办案时限,不断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办案周期过长造成企业诉累和矛盾加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启动经济影响评估,对是否符合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适用条件进行判断,并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防范处置措施处理意见后,提交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提交单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单位法制审核机构或单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与案件承办人员不同意见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可邀请经济影响评估人才专家库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单位在案件办理结束后,要随案向涉企当事人送达《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回访记录》,主动接受监督,请当事人对评估情况进行评价,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单位要在相关执法决定文书送达涉案企业之日起10日内,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及执法决定文书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通过召开会议讨论、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分类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后,形成结论性意见。涉及敏感性、群体性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区政府书面报告,并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参与经济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企业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评估监督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漏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确需公布的,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区司法局应当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考核范围。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联动联查、问题线索移交等机制,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者因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落实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在实践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
附件1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案由 | 案号 | ||||
企业情况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地址 | 联系方式 | ||||
基本情况 | |||||
主要违法事实 | |||||
拟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 | |||||
对企业是否存在经济影响 | ??是 ??否 | ||||
对企业存在经济影响的情形 | 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 | □?是 ??□ 否 | |||
会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 | □?是 ??□ 否 | ||||
影响到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 □?是 ??□ 否 | ||||
影响企业商业信誉 | □?是 ??□ 否 | ||||
影响企业在金融融资、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商业机会 | □?是 ??□ 否 | ||||
敏感性、群体性重大涉企案件 | □?是 ??□ 否 | ||||
其它可能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 |||||
案件承办人处理建议 | |||||
单位法制审核机构意见 | |||||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会议记录附后) | |||||
备注:1.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年产值、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等;2.主要违法事实,填写涉案企业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3.拟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填写拟采取的行政执法类别、办案程序、所采取的措施等;4.案件承办人员勾选是否对企业存在经济影响,若勾选是,则需要对企业存在经济影响的情形进行填写,若勾选否,则不需要对企业存在经济影响的情形进行填写;5.案件承办人员处理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拟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包括采取防范处置措施的必要性、如何避免或减少对涉案企业的经济影响等;6.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处理建议后,依次提交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审核,经案件集体讨论的,应详细记载讨论意见并将会议讨论记录附后;7.案件处理决定文书下达后,要将此表和处理结果的文书一并装入案件卷宗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2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回访记录
虎扑足球手机坚持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同向发力,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中秉持柔性执法理念,针对行政执法对企业的经营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预防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努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 ||||||||
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 | ||||||||
案由 | 案号 | |||||||
企业情况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地址 | 联系方式 | |||||||
评估内容及结果 | ||||||||
回访意见 | ||||||||
请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情况进行评价,指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对评估情况的 评价意见 (在对应框内打“√”)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差 | |||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执法情况 | ||||||||
对本局的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 ||||||||
备注:案件案件办理结束后,要将此表一并装入案件卷宗存档。